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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在线|第九期:“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二)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海关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以及支持与加工贸易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

那企业到底如何申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呢?

申请资格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加工贸易账册”——“企业资质申请”,选择“资质类型”为“以企业为单元资质”,填报企业信息,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即获得“以企业为单元”资质。

 设立账册

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核销周期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外发加工

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深加工结转

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剩余料件结转

企业应在核报前,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核销手续办理

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并办理核销手续。


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自贸处 西永海关

供稿:卢科宇  刘令

编辑:王磊  赵丁颐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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